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本项目的课题。本项目在研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本项目新的课题。
1、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发通知至研究会会员单位,由各会员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申报。由个人填报申请书,以会员单位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把申报书报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
2、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书进行评审,评选出立项课题,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理事会审批后,公布立项结果。
3、评审标准:(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总结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探索解决新时期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面临的新问题为研究重点;(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促进作用,可为学校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3)论证充分,切实可行,承担者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4、获准立项的课题正式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科研课题管理,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2000-5000元)。课题经费可用于资料的查询、课题调研及成果整理等。
2、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应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档案,为研究工作提供咨询和必要的条件。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向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1)课题负责人由于某种原因(如出国、患病、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负责人;(2)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课题计划;(3)课题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 需要调整负责人或中止课题计划。
4、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否则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5、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反映课题负责人下列违背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协议,调整或更换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2)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将课题经费挪作它用;(3)学风极不严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4)干扰、阻挠课题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5)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6)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1、根据申请书内课题完成时间的协议,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课题最终成果上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课题最终成果应是课题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2、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验收小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课题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的成果设计要求;(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课题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3、评审验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1)课题负责人应在评审前10天向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报送评审所需材料,以保证专家有足够时间阅读、研究,准备意见;(2)鉴定结论填入结题审批书,在鉴定结束后一周内通知课题负责人。
4、若课题未被通过,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鉴定仍不合格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撤消其项目,并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5、课题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同通过验收:(1)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2)研究成果获校级及以上奖励;(3)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本校吸收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6、课题一般要求两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需向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才可推迟结题,并规定推迟结题的期限。推迟结题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者,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7、验收的结果应填报有关申请书,报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申请验收的课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验收程序;(2)经检查课题经费使用合理;(3)课题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和发生纠纷。经审核合格者,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发给结题通知书。